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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和自訴案件區別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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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訴和自訴案件區別有哪些?

公訴和自訴案件區別有哪些?

1.定義不同:

①自訴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直接向司法機關提起訴訟,並由司法機關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②公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要求法院通過審判確定犯罪事實、懲罰犯罪人的訴訟活動。

2.提起訴訟主體不同:

①自訴是當事人自己提起的訴訟,公訴是檢察院依職權主動提起的訴訟。

②公訴是由檢察院代表國家向法院起訴,要求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責任。

3.提起訴訟條件不同:

①自訴條件:有適格的自訴人;有明確的被告人和具體的訴訟請求;屬於自訴案件範圍;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屬於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②公訴條件: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二、公訴轉自訴案件包括哪些

公訴轉自訴的案件有以下八種情形:

(一)故意傷害案;

(二)非法侵入住宅案;

(三)侵犯通信自由案;

(四)重婚案;

(五)遺棄案;

(六)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七)侵犯知識產權案,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八)屬於刑法分則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和第五章侵犯財產罪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以下刑罰的案件。

只要符合以上8類情形,若檢察院不提起公訴,被害人就可以提起自訴,如果超出了上述案件範疇,被害人是不可以提起自訴的,即使提起,法院也會駁回被害人的訴訟請求。

三、刑事自訴案件的範圍有哪些

刑事自訴,根據《刑事訴訟法》112條規定,是指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自訴案件,是“公訴案件”的對稱。在我國,各級法院審理案件以起訴作為審判前提條件。如果沒有當事人向法院起訴,就沒有法院的審理。法院審理刑事案件,分公訴和自訴兩種。公訴案件,由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自訴案件,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訴訟。自訴案件的範圍如下: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自訴案件和公訴案件在訴訟的過程中都需要專業的訴訟律師為起訴方展開訴訟,訴訟過程講究證據真實有效,符合法律程序,有明確的訴訟請求和訴訟對象。法院的審理訴訟案件中應該及時準確核實這些重點,符合情況的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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