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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能否加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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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能否加重處罰

瞭解民事辦案流程,能清楚我國整個民事訴訟流程,以及在訴訟過程中才知道什麼時間該做什麼。而刑事案件中需要了解多一點公安機關的辦案流程,才知道公安機關傳喚你並不一定是違法了。不同類型的訴訟中,司法人員的具體辦案流程要求不同,分別是用各自的訴訟法。比如,民事案件中依據《民事訴訟法,而刑事案件中則依據《刑事訴訟法》。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行政複議後不加重處罰標準是怎樣的?

你好,根據規定行政複議後不加重處罰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該複議決定。
《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行政複議機關在作出複議決定時,根據不同情況,可以分別作出維持具體行政行為或撤銷、變更、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等決定,並可責令被申請人限期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但是,關於行政複議機關能否在被申請人所作行政處罰或者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之外增加新的處罰種類或者加重對申請人的處罰,法律沒有明確規定。
關於上訴不加刑和行政訴訟不得加重處罰的問題,我國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已有相應規定。如《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述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另據2000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5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得加重對原告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