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撤回行政複議申請能否進行行政訴訟?
撤回行政複議後,如果行政複議不是訴訟的前置程序,且未超過訴訟時效的,能提起行政訴訟。如果當事人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訴訟時效一般是六個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複議機關已經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在法定行政複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行政訴訟的起訴條件包括什麼?
(一)原告是符合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三、哪些糾紛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一)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產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三)認為法律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
(四)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覆的。
(五)申請行政機關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覆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卹金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
四、提起行政訴訟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一)起訴狀;
(二)原告(包括第三人)的基本信息;
(三)原告提交起訴狀時應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
(四)行政機關的處理決定書、處罰決定書、行政複議機關的複議決定書以及證明收到上述決定書日期的證據;
(五)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中,原告應提交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經提出申請的證據;
(六)在行政賠償訴訟中,原告應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造成損害的事實提交證據;
(七)委託訴訟代理人進行訴訟的,應當提交授權委託書;
(八)其他應當提交的證據。
對於行政機關或者其工作人員做出的行政行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但是提起行政訴訟也是要符合條件的,需要注意的是,起訴行政機關不是必須先經過行政機關的複議,但是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的,必須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