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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哪些屬於行政強制執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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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屬於行政強制執行方式?

法律規定哪些屬於行政強制執行方式

(一)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

(二)劃撥存款、匯款;

(三)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四)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強制執行方式。

行政強制執行由法律設定。 法律沒有規定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執行的區別

(一)性質不同。行政處罰是對違反行政法律規範行為的一種制裁,而行政強制執行不是制裁,不以設定某種新的義務為宗旨,本質上屬於執行行為,在相對方開始履行或應允履行行政處理決定或義務時,強制執行措施即應停止。

(二)目的不同。行政強制執行的目的是為了促使被強制人履行法定義務,而行政處罰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懲戒行政違法行為

(三)實施的機關不盡相同。行政強制執行除由行政機關實施外,主要由人民法院依行政機關的申請而實施;而行政處罰只能由行政機關或法定組織實施。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有哪些?

行政處罰主要有五種:

(一)警誡罰,如給予違法行為人批評、警告、通報等。

(二)財產罰,如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等;

(三)行為罰,如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營業執照、暫停或取消從業資格等;

(四)人身罰,如行政拘留等;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除了少部分比較嚴重的情節之外,一般的行政強制執行方式都不需要通過人民法院,做出行政決定的行政單位就有強制執行的權利。行政單位作出的行政決定也一定都是有法可依,有利於保障社會和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安全的,所以當事人本來就應該履行相關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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