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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一)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二)海關處理的案件;(三)本轄區內重大、複雜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複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範圍內重大、複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行政訴訟法》第十五條《行政訴訟法》第十六條《行政訴訟法》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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