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為主體有重大明顯違法情形。
2.行政行為內容存在重大、明顯違法。
3.行政行為程序上存在重大明顯違法或極不正當,違反最低限度的程序規定。
4.行政行為形式上存在重大明顯缺陷。
法律依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複議實施辦法》 第三十五條
行政複議機構應當組織有關人員對申請行政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全面審查,對影響重大的行政複議案件應當報請局長辦公會議進行討論,並按照下列規定提出行政複議審理意見:
(一)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用的,建議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
(二)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建議責令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三)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立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並可以建議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四)被申請人在接到行政複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複議申請筆錄複印件10日內,未提出書面答覆、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建立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