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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處罰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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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處罰條例

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審核活動的最後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後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對於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那麼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據法院判決、裁定執行,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根據《刑法》第313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教育行政處罰條例中有沒有規定學校可以處罰啊?

 教育行政處罰條例説的是《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其中第四條:
  實施教育行政處罰的機關,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外,必須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
  《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教育委員會令第27號,於1998年3月6日發佈並實施。
  對違反教育行政管理秩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其他教育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的規定實施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