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必須經技術鑑定後確認。
1、醫患雙方協商解決共同要求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可直接委託醫學會組織鑑定。
2、患者一方請求技術鑑定必須向衞生行政部門申請。
3、當事人申請衞生行政部門處理的,由醫療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受理。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全文》 第十一條
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涉及多個醫療機構的,應當由涉及的所有醫療機構與患者共同委託其中任何一所醫療機構所在地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醫療事故爭議涉及多個醫療機構,當事人申請衞生行政部門處理的,只可以向其中一所醫療機構所在地衞生行政部門提出處理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