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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再次鑑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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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是:任何一方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鑑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原受理申請的衞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或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省、自治區、直轄市醫學會組織再次鑑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建立專家庫。 專家庫由具備下列條件的醫療衞生專業技術人員組成:
(一)有良好的業務素質和執業品德;
(二)受聘於醫療衞生機構或者醫學教學、科研機構並擔任相應專業高級技術職務3年以上。 符合前款第(一)項規定條件並具備高級技術任職資格的法醫可以受聘進入專家庫。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依照本條例規定聘請醫療衞生專業技術人員和法醫進入專家庫,可以不受行政區域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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