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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如何讓醫院賠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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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發生醫療糾紛後病人及其家人會遭受許多甚至長期的不必要的精神經濟各方面的損害,有權找醫院進行賠償。醫療糾紛屬於民事糾紛,可以先協商,再調節,雙方沒能有一個都滿意的時候,就要訴訟了。下面小編本站告訴大家醫療糾紛如何讓醫院賠錢的詳細介紹。

醫療糾紛如何讓醫院賠錢?

一、協商解決

發生了醫療糾紛,並不一定都需要通過繁複的法律程序來確定賠償。有的時候,如果醫患雙方都實事求是、通情達理,患者或者患者家屬與醫院可以和平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及善後事宜。

因為協商解決具有很大的靈活性,所以沒有墨守成規的具體程序,比如為了明確責任是否需要啟動鑑定程序就可以由醫患雙方協商決定;出於方便醫院與行政主管部門報告,醫患雙方也可以先共同委託有鑑定權的醫學會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確定是否構成醫療事故、醫療事故的等級及醫療行為對損害後果所起的作用,然後患者與醫院協商來確定賠償數額,也可以不進行鑑定而直接由醫患雙方協商賠償數額。

當然,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製作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可的事實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至於具體內容,雙方可以靈活掌握,並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這樣一來,有憑有據,白紙黑字,清清楚楚。

協商解決這一途徑,優點和缺點都極為鮮明:優點在於快速高效,省卻了大量繁複的程序,可以節省時間和醫患雙方的精力,並且儘量不給患方增加新的情感傷害。但這一做法需要醫患雙方都保持一定的剋制和理性,在心平氣和的狀態下進行,而這正是大多數醫療糾紛的當事人雙方所缺少的,尤其是近年來,大量“醫鬧”事件的發生,激化了醫患矛盾,不理性的做法也使得醫患雙方難以坐下來好好談。另外協商解決醫療損害賠償問題缺少強制力的保障,協商完成後雙方當事人都有可能反悔,導致協商結果無法落實,重新走向法律程序,反而更浪費此前的努力。

二、第三方調解

協商需要醫患雙方共同努力促成,醫患雙方在自行溝通無效的情況下,還可以尋求第三方介入調解,常見的是行政調解和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

比如在一些較為嚴重的醫療糾紛中,甚至在構成醫療事故的情況下,如果醫療事故已經認定,而醫患雙方就最終賠償數額達不成一致意見的話,醫患雙方可以向衞生行政部門即當地衞生局提出調解申請,由衞生局委託有關醫學會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以確定是否構成醫療事故以及構成幾級醫療事故等,並最後依此確定賠償數額。這種有衞生局參與的調解即行政調解,這是2002年9月1日實施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新增的一種解決醫療事故賠償民事爭議的機制。這種解決方法藉助行政機關的努力來促成醫療事故賠償的確定,一是第三者的參與協調有利於較為快速地解決糾紛賠償;二是衞生行政機關以其自身的行政影響力有助於醫患雙方在一定程度上互為退讓從而促使糾紛解決,其優勢較為明顯。

除此之外,近年來,隨着醫療糾紛的逐漸增多,人民調解委員會在化解醫患糾紛矛盾中發揮了重要作用。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簡稱醫調委,是依法設立的專業從事醫療糾紛調解的羣眾性組織。醫調委調解醫療糾紛,不收取任何費用。在醫療糾紛中,貫徹“調解優先”原則,引入人民調解工作機制,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工作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的功能,積極參與醫療糾紛的化解工作,對於建立和諧的醫患關係,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和諧因素,更好地維護社會穩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醫療糾紛按照國務院《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司法部《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的要求開展,對於需要進行相關鑑定以明確責任的,經雙方同意,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可以委託有法定資質的專業鑑定機構進行鑑定。調解成功的一般應當製作人民調解協議書,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督促當事人履行協議。

首先,第三方介入調解的原則是當事人雙方自願。換句話説,無論是衞生行政部門還是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醫療損害賠償糾紛,自願原則都應該貫穿整個調解程序: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同意由第三方參與調解,自然就無法開始調解程序;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同意相關責任的認定,調解程序自然無法繼續;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同意最後的賠償數額,調解程序也就無果而終。其次,衞生行政部門或者人民調解委員會在協助調解時,提供的計算賠償數額依據應當是依法合規的,也就是説這個賠償數額是有據可依的,需要憑事實、憑法律法規確定,而不是衞生行政部門或人民調解委員會空想杜撰出來的。最後,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當然,第三方介入調解並不是無限期的,為了事情最終解決着想,調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後一方反悔的,衞生行政部門或者人民調解委員會均不再調解。

衞生行政部門或者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參與有助於醫患雙方在專業人士的指導下快速地解決糾紛,患方也可以儘早得到賠償,減少等待時間。尤其對比醫療糾紛訴訟中的舉證難、鑑定慢等情況,第三方介入調解無疑是糾紛解決的綠色通道。當然,若達不成協議,或達成協議後反悔,再行提起訴訟,也可能反而拖延賠償糾紛的處理。到底是先行申請行政調解還是直接尋求司法救濟,當事人應當結合具體情況進行選擇。

三、訴訟程序

醫療損害賠償糾紛屬於民事糾紛,發生醫療損害賠償爭議時,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可以尋求第三方幫助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因此,訴訟也是醫療損害賠償糾紛處理中的可以直接選擇的程序之一。協商或調解都不是訴訟前必須經過的程序,實際中完全可以不經過協商和調解而直接進行訴訟。

(一)訴訟前的準備

訴訟程序需要嚴格依法進行,在法院起訴立案之前,還有很多程序上的內容需要準備。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的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具體來説,當事人在法院提起醫療損害賠償訴訟前,要做好如下準備:

1、確定原、被告

進行訴訟首先要弄清楚主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的規定,“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賠償義務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權行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俗地講,誰的利益受到侵犯,誰就是原告;誰侵犯了原告的利益,誰就是被告。醫療糾紛中,患者或患者家屬顯然是利益受侵害者,在起訴時即為原告,具體包括患者(直接遭受人身損害受害人)、死亡患者的近親屬及被扶養人等。而被告一般都為醫療機構。至於具體如何確定可以參見本章技巧二中“醫療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在撰寫訴訟材料時要寫明原告和被告的身份情況、住所和聯繫方式,便於法院聯繫並送達相關法律文書,加快訴訟的節奏。

實踐中,可以按照以下原則確定被告:

(1)醫療機構有執業許可證和法人資格的,該醫療機構為被告;

(2)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設立的為內部職工服務的門診部、衞生所(室),雖然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但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以設立單位為被告;

(3)依法設立的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個體、私營診所,以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醫生執業資質上載明的單位或者個人為被告;

(4)醫療機構外請專家進行醫療活動產生的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以邀請醫療機構為被告;

(5)患者在兩個以上醫療機構就診的,以就診的各醫療機構為共同被告的,應予准許。

如果不僅僅是一家醫療機構造成醫療損害的,比如患者由A醫院轉去B醫院治療,A醫院在病歷中漏記了一個注意事項,而B醫院又恰好漏診,兩者結合導致患者死亡,患者的家屬應該怎麼告醫院呢?在這種情形下,我們都會建議患者家屬將A、B兩家醫院都告上法庭,一是方便法庭最終弄清事實,二是賠償上比較有保障,這既是訴訟技巧也是保護自我的一種方法。那如果患者的家屬只告一家醫院會產生怎樣的後果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的規定,賠償權利人起訴部分共同侵權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其他共同侵權人作為共同被告。

賠償權利人在訴訟中放棄對部分共同侵權人的訴訟請求的,其他共同侵權人對被放棄訴訟請求的被告應當承擔的賠償份額不承擔連帶責任。責任範圍難以確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權人承擔同等責任。人民法院應當將放棄訴訟請求的法律後果告知賠償權利人,並將放棄訴訟請求的情況在法律文書中敍明。這一條規定就是説,如果患者的家屬只告了一家醫院,法院會追加另一家醫院為共同被告。而患者的家屬如果明確放棄了對一家醫院的訴訟,那麼可能需要在訴訟中承擔相應的不利後果。

2、選擇具有管轄權的法院

訴訟必須要上法院,那應該怎麼選擇法院呢?是不是可以選離家近點的法院,訴訟時比較方便?是不是可以直接去高級人民法院起訴,因為級別越高的法院水平越高?這些想法都是不正確的,法院並不是貪圖方便等原因可以隨意選擇的,而是需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來確定的。具體而言,要確定由哪個法院管轄,包括由哪一級法院管轄(級別管轄)和由哪一具體的法院管轄(地域管轄)。

所謂級別管轄,是指應該由哪一層級的法院來管轄這類訴訟,是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還是高級人民法院?就級別管轄而言,根據法律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所有由上級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以外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也就是説,除了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之外的所有第一審民事案件,都由基層法院管轄。這實際上説明了基層法院管轄的範圍很廣。

我們需要重點掌握中級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的管轄範圍: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包括重大的涉外案件、在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如專利糾紛);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所以一般來説,醫療損害賠償糾紛通常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特別的案件可能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就地域管轄而言,醫療損害賠償案件是典型的侵權案件。《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診療行為導致人身損害,最常見的訴訟方式是向醫療糾紛發生地的人民法院起訴,一般也就是醫療機構所在地。例外情況是,醫療機構與醫療事故發生地不在一起時,根據一般地域管轄原則,醫療事故損害賠償訴訟案件也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這就是所謂的“原告就被告”原則,但這種情形很少。因為一般情形下,患者都是在醫療機構治療時發生醫療糾紛,醫療糾紛發生地和醫療機構所在地基本上是重合的。

3、確定自己的訴訟請求

訴訟請求中賠償的項目要明確、具體、確定,同時也要符合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否則既降低勝訴的概率,也會增加不必要的費用支出。很多費用在醫療損害賠償糾紛訴訟中一般都是可以明確的,如醫藥費、交通費,都是有憑有據、清清楚楚的。而需要繼續治療的,在提起民事訴訟時,如果將要發生的費用可以明確,可以一併加入訴訟請求中;如果費用尚未發生,也不確定是否會發生,可以請求法院保留訴權。

現實中,有人以為提起訴訟請求時費用要求越高越好,其實不然。這種漫天要價的做法不僅不符合我國法律、法規的規定,得不到法院支持,同時也要額外支出相關的案件受理費,還可能在律師費等方面也大大增加,從而給原告帶來過重的負擔。具體到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的賠償數額確定來説,可以根據向被告要求的賠償項目的範圍和數額來計算,本書將在第2章作詳細的説明。

訴訟請求中值得注意的是,對於精神損害賠償金而言,必須在提起醫療損害賠償訴訟時一併提出,而不能在醫療損害賠償案件終結後再另行起訴。因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的規定,當事人在侵權訴訟中沒有提出賠償精神損害的訴訟請求,訴訟終結後又基於同一侵權事實另行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這也是“一事不再理”原則的具體體現。

4、及時起訴

公平正義是法律所追求的首要目標,但為了維護穩定的社會關係,法律也注重效率原則。效率原則一方面體現在法院應當在法律規定的審結期限內審結案件,不得拖延;另一方面體現在當事人提起訴訟時應當遵循訴訟時效的法律規定,也就是説當事人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提起訴訟,無正當理由未在訴訟時效期間內提起訴訟的,當事人便失去了勝訴權,法院會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因此,遇到醫療損害的患方應當注意,並不是任何時候都可以去法院尋求幫助。如果超過了時間,即使起訴也沒有勝訴的希望了。

具體來説,一般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如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至於什麼時候開始,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醫療損害賠償糾紛的訴訟時效起算要格外注意,因為絕大部分醫患糾紛案件,都是在患者身體受到傷害1年之後才提起訴訟的。這是因為普通患者不具備醫學專業知識,即使身體受到傷害也無法確定這種傷害與診斷行為有因果關係,談不上向醫方主張權利;而有些損害事實發生後,其損害結果是要經過一段時間才逐漸呈現出來的。

5、準備相關文書、文件

起訴是一個規範的程序,很多方面都需要依相應的形式完成。向法院起訴需要提交以下文件:

(1)首先應提交符合規定的起訴狀,寫明當事人雙方的情況、訴訟請求以及事實和理由,並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這是為了方便法院明確當事人,並與被告及時聯繫、送達,從而推動訴訟程序開展。

(2)證明原、被告主體資格的證據,這是為了明確訴訟中主要的參與人是否真實:

①醫療損害賠償糾紛中原告一般為自然人,應提交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户口簿。

②如果當事人為醫療損害賠償糾紛中死者的家屬,應提交死者第一順序繼承人的證明及繼承人基本情況的證明。

③被告一般為醫療機構,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營業執照複印件或工商登記信息。

(3)證明具有訴訟及代理資格的證據:

①原告委託他人代為訴訟的,應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蓋章的授權委託書,委託書應寫明委託事項、權限、期限及聯繫電話,並提交代理人身份證明覆印件。代理人為執業律師的,應提交執業證複印件及律師事務所致法院的函。當然,當事人可以自主決定是否委託訴訟代理人代為訴訟。值得注意的是,無行為能力的公民進行訴訟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進行訴訟時,必須由其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如果法定代理人之間互相推諉代理人責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為訴訟。另外,法定代理人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②原告為香港居民或涉台、澳及其他地區、國家的當事人委託國內執業律師代為訴訟的,應按照司法部的規定經司法部委託的香港律師辦理公證委託手續。

(4)證明雙方當事人發生醫療事故及其他證明訴訟請求的證據:

①就醫過程中的病歷、住院卡等證明在該醫療機構就醫事實的材料。

②提交損害賠償依據的證據,提交醫院出具的疾病證明書、出院證明書、轉院證明書、醫療費發票、傷者誤工工資證明、護理人員的工資證明、殘疾用具價格證明、供養人的基本情況證明、交通費住宿費發票等。

(5)一般還需提供訴訟請求中具體請求金額的計算方法和清單。

6、需要繳納的訴訟費

當事人應在收到預交案件受理費通知的次日起7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訴訟費屬於國家財政收入的組成部分,人民法院不能隨意亂收或減、免,但對於特殊情況,當事人交費確有困難的,可在預交期內向本院書面申請緩交、減交、免交訴訟費並附理由和相關證據。受訴人民法院收到申請審查和審批後,決定是否緩、減、免交訴訟費。逾期不交或緩交、減交、免交訴訟費申請未被批准超過期限仍未預交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起訴處理。

應當注意的是:緩交、減交訴訟費和免交訴訟費是不同的行為,一個當事人只能提出其中一種請求。緩、減、免訴訟費要有充分的理由,並提交足夠的證明。因生活困難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費用申請免交、減交訴訟費用的,還應當提供本人及家庭經濟狀況符合當地民政、勞動保障等部門規定的公民經濟困難標準的證明。

在一個案件中需要交的訴訟費包括案件受理費、申請費和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其中案件受理費是最常見的支出,基本是每個案件都需要繳納。具體一個醫療損害賠償訴訟案件需要繳納多少案件受理費呢?並非一概而論,而是依據原告起訴時要求多少賠償,即我們常説的標的額來確定。按照標的額的大小,按比例分段累計交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具體而言,可以按照下列公式進行速算:

(1)不超過1萬元: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標的金額×2、5%-200元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標的金額×2%+300元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標的金額×1、5%+1300元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標的金額×1%+3800元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標的金額×0、9%+4800元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標的金額×0、8%+6800元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標的金額×0、7%+11800元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標的金額×0、6%+21800元

(10)超過2000萬元:標的金額×0、5%+41800元

除了案件受理費之外,特殊情況下還可能需要向法院預交申請費或者是其他費用。申請費往往發生在案件執行時或者申請保全時,比如案件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10萬元,被告一直沒履行,原告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時就需要按照標準支付申請費,具體標準是: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1%交納。

再比如,對一些個體診所,原告在起訴的時候可能會擔心被告沒錢或者轉移財產,那麼可以在起訴的時候申請對被告的賬户、財產進行財產保全使其無法轉讓,這時候也需要支付一筆申請費,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

起訴的時候,僅是預交訴訟費,最終訴訟費由誰承擔則需依照判決而來。人民法院在審結案件以後,按以下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訴訟費用的分擔:當事人敗訴的,由敗訴人負擔,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當事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法院依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按比例分擔;共同訴訟當事人敗訴,人民法院根據他們各自與訴訟標的的利害關係,決定各自應負擔的金額;原告撤訴後,案件受理費由原告負擔,減半收取;駁回上訴的案件,由上訴的當事人負擔;案件在審理中達成調解協議的,減半收取。

(二)訴訟流程介紹

1、起訴:由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書,交納起訴費,等待法院審查是否符合受理條件。

2、受理:法院審核起訴材料,在7日內決定是否受理。

3、通知應訴:法院經過審核,認為該案屬於自己管轄,就會通知被告應訴。

4、開庭審理:受理後,審判人員會安排具體開庭時間。開庭後,原告、被告雙方到庭,依次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法庭調解、陳述最後意見等。

5、委託鑑定:如果在訴訟中需要對醫方是否存在醫療過錯或受傷人員的傷殘情況進行鑑定,申請人向法院遞交鑑定申請書,申請法院委託相關的機構進行鑑定,然後法院向相關司法鑑定機構送交委託鑑定函和需要的相關資料,等待司法鑑定機構出具的結論。

6、裁判:法院在調查案件事實的基礎上對各項證據進行認定,適用相關法律,作出裁判文書。

7、裁判文書的送達、上訴:判決書送達雙方當事人之後,任何一方不服,15日內都可以提起上訴,上訴至上級人民法院。如果雙方在上訴期內均未提起上訴,則一審判決書生效。

8、二審:上訴後,二審法院將組織開庭審理,並在事實清楚的前提下依法判決,結果可能是維持原判、依法改判或者是發回重審;二審判決是終局判決,判決送達後生效;如果各方當事人仍不服,除非有符合申請再審的情況,否則不可以申請再審。

9、執行:如果賠償義務人未在判決生效後規定日期內支付款項,權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10、申訴程序:對生效的法院判決,當事人不服的,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6個月內提出,或者是在知道再審事項存在的6個月內提出。

大家看明白髮生醫療糾紛如何讓醫院賠錢了吧!三種途徑,一是患者或者其家人與醫院進行協商,這是最簡單的了。二協商不成,向衞生行政部門、人民調解委員會等第三方提出調解申請。三第三方調節還不成的,就要進行民事訴訟了。醫療糾紛方面的律師要注意不僅對法律熟悉還要對醫學熟悉,這類糾紛難度大,更多問題與365律師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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