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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作為依據,發票在抵扣後就不可以作為債權進行申報了。因為發票並非結算憑證,只能證明雙方存在債權債務的可能性,不能單獨作為證明存在合同關係。《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五十一條 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已經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求償權申報債權。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尚未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將來求償權申報債權。但是,債權人已經向管理人申報全部債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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