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合同法》第84條(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部份轉移給第三方,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因此要實現債務的轉移需符合以下條件:
1、債務是有效存在的
2、被轉移的債務應當具有可轉移性。
不具有可轉移性的債務,不能夠成為債務承擔合同的標的。
(1)、性質上不可轉移的債務,它往往是指與特定債務人的人身具有密切聯繫的債務,需要特定債務人親自履行,因而不得轉讓;
(2)、當事人特別約定不得轉移的債務;
(3)、合同中的不作為義務。
3、第三人須與債務人就債務的轉移達成合意。
4、債務轉讓須經債權人的同意。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