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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糾紛法院怎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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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糾紛中如果債權人提起訴訟,一般會經歷以下程序:
首先,在立案時,法院會對原告,也就是債權人訴請債權進行形式審查,應提供關於訴請債權書面借據或必要的事實根據。對於不具備前述條件的起訴,裁定不予受理。
其次,在立案後,若被告,也就是債務人應訴,原被告可以在法官的主持下進行調解協商,若協商不成則法院根據雙方舉出的證據對案件事實依法進行審理判決。若債務人出走、下落不明,法院受理後公告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限屆滿,債務人仍不應訴,法院是缺席判決還是中止訴訟取決於是否“借貸關係明確”。對於“借貸關係明確”的,法院將根據原告提供的證據進行審查並缺席判決;對於借貸關係不明確,事實難以查清的,則可能駁回訴訟請求。因此,債權人應當要保留借款合同、借貸憑證等“借貸關係明確”的證據材料,否則一旦借款人失蹤,將難以證明借款事實。
最後,在取得生效的判決或調解書後,債務人若沒有按照判決或調解書履行義務,債權人可以通過申請強制執行的方式執行債務人名下的財產,在債務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時,債權人可以申請將債務人列入失信人名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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