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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存的債務承擔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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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存的債務承擔,又稱債務加入,指債務人並不脱離合同關係,而由第三人與債務人共同承擔債務。並存的債務承擔成立後,債務人與第三人成為連帶債務人。第三人承擔債務原則上不需取得債權人的同意,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發出債務承擔的通知即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條
【並存的債務承擔】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並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願意加入債務,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願意承擔的債務範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

並存的債務承擔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