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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共有人應該怎麼辦 - 共有房產被一人賣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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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典》的規定,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變更性質或者用途的,應當經佔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由以上規定可以知道,未經共有人同意與他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出賣房屋的行為是無效的,並且可以要求第三人返還原物。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條  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變更性質或者用途的,應當經佔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百一十一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

共有房產被一人賣掉,其他共有人應該怎麼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