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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佈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於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2.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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