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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重組不繳納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暫行條例》第二條土地增值税繳納範圍為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簡稱轉讓房地產)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税的納税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税人),應當繳納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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