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庭時間包含在審結期限內,簡易程序三個月審結,普通程序六個月審結,具體開庭時間由法院安排:
一、簡易程序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二、普通程序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三、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