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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可以繼承其債權並行使對債權的清償權。借條的證明力是有效的,如果約定的償還時間過了法定訴訟時效時,起訴(通過法律救濟時)可以會遇到訴訟時效障礙,但完全可以找到中止與接續時效的緣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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