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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XX訴張XX等民間借貸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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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XX訴張XX等民間借貸糾紛案

何XX訴張XX等民間借貸糾紛案

福建省上杭縣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6)閩0823民初2586號

原告:何XX。

委託訴訟代理人:丘瑞勇,福建政華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

被告:温XX(曾用名:温X)。

被告:陳XX。

原告何XX與被告温XX、陳XX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於2016年9月26日立案。何XX於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現何XX以其與温XX、陳XX達成庭外和解為由申請撤回起訴,理由正當,本院予以准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何XX撤訴。

案件受理費7075元,減半收取計3538元,由何XX負擔。

審 判 員  謝 彤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代理書記員  李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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