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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貸合同糾紛中抵銷權有什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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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貸合同糾紛中抵銷權有什麼規定?

借貸合同糾紛中抵銷權有什麼規定?

抵銷是指當事人雙方互負債務,各以其債權充抵債務的履行,雙方各自的債權和對應債務在對等額內消滅。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已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依照合同的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抵銷是指二人互負到期債務時,各以其債權以充當債務之清償,而使其債務與對方的債務在對等數額內相互消滅。

法定抵銷,是指二人互負同種類的債務,且債務均已屆清償期時,為使相互間所負相當額之債務同歸消滅的一方意思表示。用作抵銷的債權,稱為主動債權,被抵銷的對方當事人的債權稱為被動債權。法定抵銷如前所述為形成權的一種,只有具備一定的要件,才能形成該種權利。

二、借貸合同糾紛如何處理?

借貸合同雙方當事人如果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出現了糾紛,首先應按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加以解決。既不應採取消極拖延的辦法,也不應採取扣發貨物或拒付貨款的辦法自行行使法律處分權,因為這兩種做法都無助於問題的解決。

按照法律規定,應該首先通過協商解決糾紛。協商解決糾紛,雙方是建立在互諒互讓、平等磋商的基礎之上,不影響團結以及今後的繼續合作,還可以節省時間、人力和費用,所以,應該更多地採用這種方法。

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構進行調解。上級機構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構、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

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以債權處理債務的行為就是抵銷,當事人需要在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下,解決合同糾紛的問題,可以就爭議的問題進行協商,爭取達成一致意見,如果有一方當事人不同意協商,那麼可以請第三方機構介入進行調解,也可以收集證據去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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