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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申報債權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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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破產清算之前會先通知公司的債權人進行債權申報,這是為了保護公司債權人的權益。但現實中不少債權人因為各種原因而沒有及時的進行債權申報,此時該如何來處理呢?是不是債權人的債權就不能得到保護了呢?本站為您介紹未申報債權的處理,幫助您瞭解相關知識。

未申報債權的處理

一、未申報債權的處理

債權人在公司在清算之時應當依法申報債權,以便被清算公司統一清償,徹底了結公司遺留的債務。但基於種種原因,可能存在個別債權人未及時申報而不能通過清算程序受償的情形。

對未能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債權的,相關法律司法解釋區分是否屬於破產程序而分別有不同規定。在破產程序中,如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債權人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後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債權人未依照破產法規定申報債權的,不得依照破產法規定的程序行使權利。在非破產程序中,債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申報債權,在公司清算程序終結前補充申報的,清算組應予登記。對債權人補充申報的債權,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財產中依法清償。公司尚未分配財產不能全額清償,債權人可以要求股東以其在剩餘財產分配中已經取得的財產予以清償;但債權人因重大過錯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債權的除外。

從上述法律規定來看,無論是破產程序還是非破產程序,未申報的債權均應當在財產分配完畢前補充申報。但存在的疑問是,在財產分配完畢後,債權人對未申報的債權是否能繼續主張權利?向何人主張權利?

二、破產程序下未申報債權的處理

我國現行《破產法》擴展了破產程序的範圍,將破產清算、重整與和解均納入破產程序。不同的程序下,未申報債權能否繼續主張權利存在不同處理結果。

在重整與和解程序中,法律均明確規定,經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與和解計劃,對債務人和全體債權人均有約束力。債權人未依照破產法規定申報債權的,在重整或者和解計劃執行期間不得行使權利;在重整或者和解計劃執行完畢後,可以按照重整或者和解計劃規定的同類債權的清償條件行使權利。

在破產清算程序下,基於破產清算程序對破產債權的強制消滅效力,在財產分配完畢後,也就隨之終結破產程序,破產人所有未清償的債務已經隨之消滅,未申報債權人此時也不能再主張自己的債權。即使在破產程序終結後又新發現了破產人的其他財產,按照破產法的規定,應當按照破產財產分配方案進行追加分配,但因為破產法同時明確規定了債權人未依照破產法規定申報債權的,不得依照破產法規定的程序行使權利。這樣即使在破產程序終結後又新發現了破產人的其他財產,未申報債權人仍然沒有機會主張自己未申報的權利。因此,在破產清算程序下,未申報的債權權利人已經沒有機會再主張權利得到清償。

一種特別的例外情況是,破產財產或者新發現的財產在清償各種破產債權後還有剩餘的情況下,未申報債權人能否對剩餘財產主張權利?筆者認為,這種情況與非破產程序中存在剩餘財產的情況有相似之處,兩種情況的處理規則應當一致。具體處理規則在下文討論。

二、非破產程序下未申報債權的處理

(一)債權人能否向股東主張權利

非破產程序的公司清算主要是公司股東自治解散公司時的清算。在債權人未在清算程序終結前申報債權時,並沒有法律規定此時債權人的債權消滅,更不宜認定當事人對債權的自願放棄,因此此時僅是債權未及時行使的問題。債權人在這種情況下仍然享有債權。

公司法的基本理論方面看,公司股東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債權人承擔責任。在公司清算完畢且無剩餘財產時,因為此時已經不存在可以承擔責任的財產,故未申報債權人不能向包括股東在內的任何人主張權利。

但在公司清算完畢後還有剩餘財產的情況下,從法理上分析,公司資產均應作為公司對外債務的一般擔保。剩餘財產同樣屬於公司債務的範疇,應當作為公司債務對外的一般擔保。在作為債務人的公司法人資格已經消滅的情況下,接收了公司剩餘財產的公司股東實際上是將應當償還債權人的財產據為己有,因此此時公司股東應當在接收剩餘財產的範圍內對公司遺留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值得提出的是,在債權人因重大過錯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債權的,不應支持其向公司股東追索欠款。原因在於,依據法律規定,在公司清算程序終結前因重大過錯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債權而又補充申報的,債權人尚且不能再主張權利,按照舉重以明輕的原則,在清算程序終結後更不應支持其繼續追索欠款的主張。

(二)債權人應向哪些股東主張權利

另一個值得討論的問題是,公司股東之間對債權人的給付義務是連帶責任還是按照各自接收財產數額的按份責任?

一般認為,在公司設立過程中,公司股東在對外關係方面按照合夥處理,即股東之間對外承擔連帶責任。在公司註銷之後處理公司遺留問題時,各股東均有義務予以清理,此時仍認定公司股東之間為合夥關係為宜。另一方面,如認定股東只在自己接收財產範圍內對外承擔責任,實際是要求債權人向各個股東分別主張權利,不利於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因此筆者主張,在公司清算完畢後,公司股東應當對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在公司全部剩餘財產範圍內履行給付義務。

《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七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後,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根據上文的介紹我們可以知道,不同程序中對未申報債權的處理是不同的,大家可以參照小編蒐集的文章內容來具體看看自己該如何處理未及時申報的債務。更多關於債權申報的問題,如債權申報的條件是什麼?如何申報債權?您可以具體諮詢本站的專業律師,我們就為您詳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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