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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債不還非法拘禁如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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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債不還非法拘禁如何處罰?

欠債不還非法拘禁如何處罰?

欠債不還,可以向法院起訴解決。拘禁他人涉嫌犯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處罰規定

(一)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毆打、侮辱”,主要是指在非法拘禁的過程中,對被害人實施了毆打、侮辱行為,如打罵、遊街示眾等。

(二)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是指在非法拘禁過程中,由於捆綁過緊、長期囚禁、進行虐待等致使被害人身體健康受到重大傷害的;被害人在被非法拘禁期間不堪忍受,自傷自殘,身體健康受到重大傷害的。“致人死亡”,是指在非法拘禁過程中,由於捆綁過緊、用東西堵住嘴導致窒息等致使被害人死亡的,以及被害人在被非法拘禁期間自殺身亡的。

(三)如果在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過程中,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按照故意傷害罪或者殺人罪的規定定罪處罰。“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是指在非法拘禁的同時,故意使用暴力損害被害人的身體健康或者殺害被害人,致使被害人傷殘、死亡的。

(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非法拘禁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對具有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行為,也要按照非法拘禁罪處罰。“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是指為了脅迫他人履行合法的債務,而將他人非法扣留,剝奪其人身自由的行為。這種行為雖然在特徵上與一般的非法拘禁不同,其目的不在於剝奪他人的人身自由,而是以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為手段,來脅迫他人履行債務。但客觀上已經造成對被害人人身自由的侵害,也應當按照非法拘禁罪處理。如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則應當從重處罰。

2、刑事責任

非法拘禁罪的刑事責任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犯非法拘禁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依照本條第二款規定,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依照本條第三款規定,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依照本條第四款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欠債不還非法拘禁如何處罰?對於此問題,需要依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才能做出準確的判斷,欠債不還,債權人完全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交由法院處理,主權可以掌握在自己的手裏,可是如果採取違法的方式進行處理,非但不能解決問題,還會讓自己陷入被動的局面,甚至觸犯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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