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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借款人跑了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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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中出現欠債不還的情況有很多,而其中有的人是確實沒有還債能力,但有些確實惡意不還債,甚至還出現過借款人捲款跑路的情況,這會給債權人利益造成很大的影響。那實踐中,民間借貸借款人跑了怎麼辦才好呢?建議債權人最好了解一點這方面的知識。下面就跟隨本站小編一起看看吧。

民間借貸借款人跑了怎麼辦

民間借貸借款人跑了怎麼辦

對於債務人逃跑了的借款案件,債權人可以通過以下兩條途徑追討欠款。

第一條途徑:由債務人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為失蹤人,然後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借款。我國《民法典》(2021.1.1生效)第四十條規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利害關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第四十二條規定,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人或者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失蹤人所欠税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

第二條途徑:債權人在訴訟時效期限內,可直接向債務人原居住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追討債款。起訴時應持有借據等證明借貸關係存在的證據,法院就會立案受理。由於債務人下落不明,法院在立案後一般採用公告送達的形式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屆滿,債務人不應訴時,法院即對借貸人關係明確的案件經審理後作缺席判決。缺席判決後,儘管債務人下落不明,但經債權人申請,法院可以採取拍賣債務人房屋或財產的辦法為債權人清償債務。

《民法典》

第四十條 【宣告失蹤的條件】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

第四十一條 【下落不明的時間計算】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時間自其失去音訊之日起計算。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自戰爭結束之日或者有關機關確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二條 【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失蹤人的財產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願意擔任財產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有爭議,沒有前款規定的人,或者前款規定的人無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第四十三條 【財產代管人的職責】財產代管人應當妥善管理失蹤人的財產,維護其財產權益。失蹤人所欠税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財產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財產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失蹤人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四條 【財產代管人的變更】財產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職責、侵害失蹤人財產權益或者喪失代管能力的,失蹤人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財產代管人。財產代管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財產代管人。人民法院變更財產代管人的,變更後的財產代管人有權請求原財產代管人及時移交有關財產並報告財產代管情況。

最好是儘快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凍結借款人的財產。而要是借款人消失時間比較長達到兩年甚至四年的,則債權人作為利害關係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宣告借款人失蹤或者死亡,之後也是可以追討會欠債。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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