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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辯權又叫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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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辯權擁有很多的種類,不安抗辯權就是其中的一種。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不安抗辯權是在雙務合同中,先履行的一方所具有的權利。那麼,不安抗辯權又叫什麼呢?不安抗辯權成立的條件又有哪些?小編將在本文中進行詳細的解答。

不安抗辯權又叫什麼呢?

一、不安抗辯權又叫什麼?

所謂不安抗辯權,又稱拒絕權,亦稱“保證履行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表明另一方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時,在對方沒有履行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合同履行的權利。中國《涉外經濟合同法》第1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確切證據時,可以暫時中止履行合同,但應當立即通知另一方;當另一方對履行合同提供了充分保證時,應當履行合同;當事人一方沒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確切證據,中止履行合同的,應當負違反合同的責任。”不安抗辯權是大陸法系國家對雙務合同中,義務履行有先後順序約定的先履行義務一方當事人利益進行保護而普遍設立的一項重要的合同法制度。

二、不安抗辯權成立的條件有哪些?

(一)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 不安抗辮權為雙務合同的效力表現,其成立須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並且該兩項債務存在對價關係。

(二)後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 不安抗辯權制度保護先給付義務人是有條件的,只有在後給付義務人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害及先給付義務人的債權實現時,才能行使不安抗辯權。 所謂後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包括:其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謊稱有履行能力的欺詐行為;其他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情況。 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鬚髮生在合同成立以後。如果在訂立合同時即已經存在,先給付義務人若明知此情而仍然締約,法律則無必要對其進行特別保護;若不知此情,則可以通過合同無效等制度解決。

(三)有先後的履行順序,享有不安抗辯權之人為先履行義務的當事人。

(四)先履行義務人必須有充足的證據證明相對人無能力履行債務。

(五)先履行一方的債務已經屆滿清償期。

(六)後履行義務未提供擔保。

(七)合同法68條之規定。

以上,就是關於不安抗辯權又叫什麼的全部解答。不安抗辯權也可以稱為拒絕權或“保證履行抗辯權”,其成立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在此小編也要提醒大家,在簽署合同之前,雙方應該就關於抗辯權的事宜進行詳細的約定,以免產生不必要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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