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務商標侵權範圍損失是怎樣辦理的
1、確定賠償數額的標準
(1)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
(2)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
(3)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
(4)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
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2、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註冊商標許可使用費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三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二、商標侵權的認定
根據我國商標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之規定,具體侵害商標權的行為有以下幾種:
1、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的行為,又稱使用侵權。
2、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即屬流通領域的商標侵權行為,又稱銷售侵權。
3、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行為,又稱為商標標識侵權。
4、未經商標註冊人的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行為,在國外稱為反向假冒行為。
5、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
三、商標侵權行為的法律責任
1、民事責任
(1)停止侵害、消除影響;(2)賠償損失。
2、行政責任
(1)停止侵權,包括責令立即停止銷售;沒收、銷燬侵權商品;沒收、銷燬專門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2)罰款。
3、刑事責任
以下情況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2)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
(3)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
商標侵權時,相關的受害者應積極的提供這類案件的證據,對自身的合法權益進行保護。擅自偽造、製造、生產這類侵權商標的,應積極的對這類違法人員的行政處罰、民事賠償和刑事處罰進行辦理,審理這類違法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