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責令停止侵權
具體措施如下:
1、責令立即停止銷售;
2、沒收、銷燬侵權商品;
3、沒收、銷燬專門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
(二)處以罰款
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但尚未構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50%以下或侵權所獲利潤五倍以下的罰款;對侵權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可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對以上兩項處理不服的,當事人可以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工商管理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
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可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商標侵權的立案標準
刑法第七十一條 [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偽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二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二)偽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兩種以上註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一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只能依法依規對商標侵權方進行處罰,可是商標侵權嚴重到了一定的程度的話,就會構成刑事犯罪的。但是,商標侵權的話,是需要提供充分的證據來證明對方構成了商標侵權,就認定商標侵權這一事實而言,有可能審查時間都會特別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