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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商標恢復註冊狀態的最長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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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無效商標恢復註冊狀態的最長期限是多久?

無效商標恢復註冊狀態的最長期限是多久?

在註冊商標有效期內,只要存在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情況,他人就可提出撤銷申請且撤銷申請會得到支持。即使在連續三年不使用之後,商標註冊人又開始使用商標,他人仍然可以根據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提出撤銷申請。這可以理解為,註冊商標只要有連續三年不使用的情況,其後的使用是否屬於註冊商標的使用,要看有沒有人提出撤銷註冊商標的申請(現行商標法已將商標局依職權可主動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註冊商標的規定刪除)。由於商標法沒有規定註冊商標在連續三年不使用之後的何種情形下提出的撤銷申請導致商標權消滅,何種情形下提出的撤銷申請不影響商標權的效力,這就使得註冊商標的效力處於不確定的狀態。

即使存在註冊商標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情況,只要在訴訟中被控侵權人沒有提出不使用抗辯,或者沒有人向商標局提出撤銷申請,註冊商標始終有效。但這種有效又是不確定的,因為我國商標法既未規定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註冊商標,就直接導致商標權消滅,也未規定註冊商標在連續三年不使用之後提出撤銷註冊商標的期限。

二、其它情況

商標註冊後,無正當事由從未使用過或者繼續停止使用已滿三年者,商標專責機關應依職權或根據申請廢止其註冊,但在申請廢止時該註冊商標已經使用,除(商標註冊人)知悉他人將申請廢止,而於申請廢止前三個月內開始使用外,不予廢止其註冊。我國商標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相關規定的,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的期限是自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超過此期限,除非是針對馳名商標的惡意註冊,否則註冊商標繼續有效。相比之下,註冊商標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他人提出撤銷該註冊商標的申請並沒有條件限制,使商標權處於不確定狀態,顯然不合適。

無效商標通過在規定的時間內由商標所有者向行政管理機關申請恢復使用,具體的情況應當按照商標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來進行處理,在司法實踐中,商標的使用者應當嚴格遵守相關法律規定進行合法的處理和辦理,避免出現違規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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