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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商標侵權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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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違法行為存在

在我國商標侵權標準是什麼?

行為的違法性是指行為人實施的行為違反了《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即發生了行為人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擅自在相同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了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或妨礙商標註冊人行使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商標違法行為的存在是侵權行為構成的前提條件。

(二)有損害事實發生

損害事實在商標侵權行為中是一個具有特殊性的條件。至於損害事實,可以是物質損害,也可以是非物質損害。物質損害是造成商標註冊人在經濟利益上的減少、消滅。非物質損害是因侵犯商標專用權而致使權利人的商品信譽、企業形象被損毀、貶低。非物質的損害是無形的,並且當時是無法計算的,但終歸導致權利人財產利益的減損。在實踐中,對物質損害的認定應由被侵權人舉證,而對於非物質損害的認定,舉證卻是非常難的,因此無需被侵權人舉證。只要有違法行為的存在,便認定為有非物質損害,被侵權人即可要求停止侵害。

(三)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係

損害事實不同,形成的因果關係也不同。侵犯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造成了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則違反行為與損害事實形成因果關係。例如某種假冒名牌的酒,質量很差,消費者飲用後,會誤認為某種名牌酒的質量下降了。這就是侵權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如果損害事實的發生是因為其他原因所致,則不構成商標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

(四)行為人的主觀過錯

新《商標法》將原法第38條第(2)項“銷售明知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明知”刪除,即取消了認定此行為侵權的主觀構成要件,確認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也就是説無論侵權人主觀上故意或過失,都應承擔法律責任。

我國的法律法規是嚴格的保護我國的公民的權益的,商標侵權普遍存在於商業競爭之中,商標侵權不僅會對相應商品造成不良的影響,同時還會對商標權人的合法利益造成損害。實踐中對商標侵權行為進行處罰之前,需要先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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