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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侵權訴訟中的中止審理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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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標侵權訴訟中的中止審理條件是什麼?

商標侵權訴訟中的中止審理條件是什麼?

一般來講,商標侵權訴訟中止處理需要具備四個條件:

第一,在被查處過程中提出註冊不當請求。如果在查處前提出,工商行政管理機構對侵權的投訴不予受理;如果在查處後提出,且處理決定已得到執行,則不產生中止問題。

第二,商標評審委員會已受理,並有書面通知。

第三,是否中止,由工商行政管理機構視情況決定。一般來説,如果工商行政管理機構認為撤銷的可能性較大的,可以中止處理,反之,也可以不中止處理。

第四,中止處理應當提供相應的經濟擔保。經濟擔保的目的,是為了便利以後對案件的處理和執行。經濟擔保的方式,主要是金錢,還可以是其他動產和不動產,如交通工具、房地產等。經濟擔保的價值,要與被認定為商標侵權時需承擔的行政法律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的數額相當。如果被投訴人提供了相應的經濟擔保,被封存的物品應當發還;如果投訴人提供了相應的經濟反擔保,可以不發還被封存的物品,並可以不中止處理。

二、商標專用權侵權行為如何界定?

有以下行為屬於商標專用權侵權的行為:

1、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

2、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

3、仿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仿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的。

4、未經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商標專用權指的是商標註冊人擁有在核定商品上壟斷使用該註冊商標的權利。

商標侵權訴訟中的中止審理條件有四個,未經商標所有人的許可,在同一個商品或者相似的商品上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或相近的商標,屬於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是違法行為,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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