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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養殖業土地使用税能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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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國養殖業土地使用税能免嗎?

中國養殖業土地使用税能免嗎?

《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2006年第483號)第六條第(五)款規定,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免繳土地使用税。

《國家税務局關於檢發〈關於土地使用税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税地[1988]15號)第十一條關於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的解釋規定,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是指直接從事於種植、養殖、飼養的專業用地,不包括農副產品加工場地和生活、辦公用地。

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以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税依據,依照規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務機關徵收的一種税賦。

二、土地使用税的計算方法是什麼

土地使用税以納税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税依據,依照規定税額計算徵收。

1、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税的納税人,以納税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税依據,依照規定税額計算徵收。

2、新徵用土地,土地使用税繳納時間:

(一)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税;

(二)徵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徵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税。

3、如果屬於以下情況,可以免繳土地使用税: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六)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前款土地佔用面積的組織測量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4、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額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的税額幅度內,根據市政建設狀況、經濟繁榮程度等條件,確定所轄地區的適用税額幅度。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將本地區土地劃分為若干等級,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税額幅度內,制定相應的適用税額標準,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執行。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經濟落後地區土地使用税的適用税額標準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本條例第四條規定最低税額的30%。經濟發達地區土地使用税的適用税額標準可以適當提高,但須報經財政部批准。

土地的計税標準是按照土地的實際佔用面積去計算的。對於新徵用耕地是按照批准之後滿一年的時間才開始計算,而徵用的非耕地是按照批准之後第二個月開始計算繳納的。如果是軍隊用的土地或者是人民團體的土地是可以免除税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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