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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土地使用税納税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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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所周知,在實際的土地使用過程當中,為了體現土地的使用價值,同時也是為了預防非法分子對於土地的使用。我國對於土地的使用來説規定了明確的税收要求。對於納税人也有着一定的範圍劃分。對於新版土地使用税納税人有哪些該問題在本文中就進行了分析解答。

新版土地使用税納税人有哪些?

新版土地使用税納税人有哪些?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税(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税)的納税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税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税。 納税義務人 1.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是納税人。 2.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實際使用人和代管人為納税人。 3.土地使用權未確定的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其實際使用人為納税人; 4.土地使用權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納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税徵税範圍 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的國家所有、集體、個人所有的土地。 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在華機構的用地也要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税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税(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税)的納税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户以及其他個人。按照此規定,土地使用税應當由土地實際使用人繳納。具體地講:如果屬於應税土地使用税的單位和個人出租土地的,那麼應當由出租人繳納土地使用税,如果是免税單位出租土地的,那麼應當由承租人繳納土地使用税。但是需要注意一種特殊情況,即《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集體土地城鎮土地使用税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税〔2006〕56號)規定: 在城鎮土地使用税徵税範圍內實際使用應税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但未辦理土地使用權流轉手續的。由實際使用集體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綜合上文中的內容可以看出,關於新版土地使用税納税人有哪些該問題來説需要與實際的內容相結合。一般情況下來説,對於土地的納税人來説主體主要是土地的使用者,一般都為個人納税。除此之外也有一些企業或是個體商户對於土地進行使用,這些土地的使用同樣需要進行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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