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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納税人界定的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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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使用税納税人界定的內容是什麼?

土地使用税納税人界定的內容是什麼?

土地使用税納税人界定的內容是:城鎮土地使用税由擁有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繳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繳納;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税;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共同納税。

二、如何界定城鎮土地使用税納税人

1、對出讓或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認識?

企業系統是由人、財(資金)、物、(土地、機器、原材料)、信息等幾個基本要素組成的。企業生產經營活動離不開擁有土地使用權。是否擁有土地使用權,是保持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一項基本要素。

土地使用權是指企業依法取得的,在一定期間內對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享有開發、利用、經營的權利,實質上是一種土地租賃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經營管理法》的規定,我國土地實行公有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土地。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和個人等單位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或將已取得土地使用權轉讓和有償出讓。

現在,我國許多企業不是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取得使用權通過行政劃撥取得土地使用權,而是以經營租賃方式從擁有土地使用權的村民委員會或其他集體單位將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或轉讓給使用企業,城鎮土地使用税的納税主體(納税人)相應以發生了變化。土地使用權作為企業生產活動帶來未來經濟利益,本身就是一種無形資產。企業一亙擁有土地使用權,它就成為這個企業維持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必不可少的一項基本要素。

2、正確認識出讓或轉讓土地使用權的納税人?

有些企業認為,既然自己交了租金,就不應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應當出租方繳納。孰不知,自己雖以租賃名義,但是,企業實際上通過出讓或轉讓土地使用權方式,已享有開發,利用經營土地的權利即土地使用權。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受讓土地使用權者應徵土地使用税問題的批覆》(國税函發[1993]501號)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出讓和暫行條例》第四十九條明確規定‘土地使用者應當依照國家税收規定納税’。

因此,凡在土地使用税開徵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不論通過出讓方式還是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都應依法繳納土地使用税。”大量類似以上現象,取得土地使用權實例在我們身邊比比皆是,輪窯、樓板廠等建材企業就屬於此類典型。輪窯、樓板廠等經營者就是以租賃方式,通過出讓或轉讓土地使用權,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村民委員會手中,取得了土地使用權若干年。輪窯、樓板廠的經營者,就應是城鎮土地使用税的納税人。

土地使用税納税人界定在我國的相關法律中是有着明確的規定的,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公民是繳納土地使用税的第一順位納税人,必須要按照當地的相關規定嚴格執行。如果土地在一定的時間內都沒有使用的情況發生,納税人還必須要繳納一定的土地閒置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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