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应注意什么
票据行为须在票据(票据正面、背面或者粘单)上进行记载,才可能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如果在票据之外另外以书面形式记载有关事项,即使其内容和票据有关,也不发生票据上的效力。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如果未记载这类事项,则票据行为无效。
例如出票行为中的票据金额。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如果未记载这类事项,票据行为仍然有效,但是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相应事项。
例如出票行为中的票据到期日。
3、任意记载事项。
如果未记载这类事项,则不发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如果进行了记载,则依照记载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例如出票和背书行为中的“禁止转让”事项。
4、记载不发生票据法效力的事项。
记载此类事项并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但是可以产生民法上的效力。
例如背书时记载的条件。
5、记载本身无效事项。
记载的此类事项在票据法和民法上均无效,但是不影响票据行为本身的效力。
例如汇票的出票人免除其担保承兑、担保付款责任的记载。
6、记载使票据行为无效事项。
记载此类事项的,不仅关于该事项的记载无效,而且导致整个票据行为无效。
例如,汇票的出票行为、承兑行为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