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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是否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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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是否构成犯罪?
律师解析: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不构成犯罪
一、从法律规定来看,国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且新《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进一步强调了电动自行车的非机动车属性,将超标电动自行车认定为机动车没有法律依据。现有的机动车国标和道路交通安全法都没有规定超标电动自行车是机动车,现有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也没有明确规定超标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因此不能对机动车做扩大解释,不能将醉驾超标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认定为危险驾驶罪。
二、从普通百姓角度看,老百姓普遍认为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属于机动车,对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往往不具有相关违法性认识。与故意伤害、强奸、抢劫等犯罪不同,危险驾驶罪是行政犯,对行为人的违法性认识要求更高,不仅要求其知道自己是在驾驶的事实,还要求其知道驾驶的车辆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机动车。但是老百姓购买电动自行车一方面是因为方便,另一方面就是因为电动自行车不需要像机动车那样考证、挂牌、交保险等,当有些电动自行车超标时,老百姓仍然不认为其是机动车。即老百姓在主观上是不明知的,如对这种行为追究刑事责任,违背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
三、从社会效果来看,将醉驾超标电动自行车等行为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不利于维护司法的权威和公正,社会效果不好。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出现,责任并不完全在于驾驶人,由于质监、工商等行政部门监管不严,部分厂家钻法律空子导致超标电动自行车流入市场,消费者往往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超标电动自行车。同时大多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未将其纳入机动车进行管理,电动自行车的买卖、上路无需上牌、发证,无驾驶证资格要求。如果在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超标电动自行车要作为机动车来管理的情况下,将超标电动自行车认定为机动车,要求驾驶人承担法律后果,不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也不符合社会公众一般认知。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