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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江北水城XX朱老庄中学与杜XX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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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孙XX,校长。

聊城江北水城XX朱老庄中学与杜XX一审民事裁定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腾,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XX,男,1963年4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江北水城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XX,聊城东昌正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本案须以本院(2016)鲁1502民初3511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该案尚未审结。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应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肖宝昌

人民陪审员  李玉霞

人民陪审员  张淑荣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汝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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