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保用品买卖通用版合同
第一条 出卖人(甲方): 第二条 买受人(乙方): 第三条签订时间 第四条签订地点: 第五条实行三包,质保期为三个月。 第六条随机的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无。 第七条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无。 第八条 交(提)货方式、地点:买受人所在地库房。 第九条 运输方式及到达到站(港)和费用负担:一切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条 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按本合同 第二条,在收货后7个工作日内验收,并提出异议。 第十一条 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无。 第十二条 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每批次货到验收合格后,付清全款。甲方向乙方开据100%的增值税票。 第十三条 担保方式(可另立担保合同):无。 第十四条 本合同解除终止的条件:双方履行完毕合同义务后合同终止。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按《民法典》执行。 第四百七十四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讼。 第四百七十五条 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伍份,出卖人执壹份,买受人执肆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四百七十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提供产品合格证。 第四百七十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甲方: 乙方: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