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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迴避的理由與種類是: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近親屬;2、迴避物件與本案有利害關係;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勘驗人或者訴訟代理人;4、迴避物件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5、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請客送禮的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五條當事人提出迴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迴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後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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