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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有權羈押。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一百三十六條,人民檢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羈押期限為十四日,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日至三日。
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 第一百三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羈押期限為十四日,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日至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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