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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據基本犯罪構成事實在相應的法定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2)根據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數額、犯罪次數、犯罪後果等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確定基準刑。《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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