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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和拘留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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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拘役屬於刑事處罰措施,是法院對犯罪的人判處的一種刑罰,期限是1-6個月。拘留則為三種,一是行政拘留,二是刑事拘留,三是司法拘留。

拘役和拘留的區別

        行政拘留是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法規的人採取的懲戒措施,期限是1-15天;

        刑事拘留是司法機關臨時剝奪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最長37天;

        司法拘留是法院對妨害民事、行政訴訟程式的人實施的剝奪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期限是1-15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