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當前位置:普法知識館>律師解答>刑事辯護解答>刑事犯罪辯護律師解答>敲詐勒索和尋釁滋事的區別

敲詐勒索和尋釁滋事的區別

普法知識館 人氣:1.4W

二者區別如下:
1、從行為人主觀目的上
尋釁滋事罪,是指以滿足變態心理或追求精神刺激為目的,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向他人強拿硬要、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而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加以威脅,迫使其限期交付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行為人的犯罪動機是尋求精神刺激還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是從主觀上區分這兩種罪名的主要標誌。
2、從行為侵犯的客體上
尋釁滋事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公共秩序,而敲詐勒索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尋釁滋事罪中的強拿硬要他人財物的行為,行為人主要是為了尋求精神刺激,非法佔有他人財物則處於從屬地位,強拿硬要的財物一般數額不大,但給被害人造成的精神壓力以及對社會秩序的破壞卻遠遠超過被害人所受的經濟損失,所以《刑法》將尋釁滋事罪歸入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一章中;而敲詐勒索罪的行為和尋釁滋事中強拿硬要他人財物的行為的指向雖然都是被害人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但是,敲詐勒索罪的最終目的是為了非法佔有他人的財物,侵犯人身權利只是實現其犯罪目的的一種手段,所以《刑法》將敲詐勒索罪歸入侵犯財產罪一章中;因此,行為人是通過破壞社會秩序來尋求精神刺激,還是以無中生有、揭發隱私等手段索要錢財,是衡量行為構成此罪和彼罪的又一區分標準。
3、從行為侵犯的物件上
尋釁滋事的行為人有著明確的犯罪目的,即通過破壞公共秩序來尋求個人精神上的滿足,因此行為人所追求的既不是政治目的,也不是經濟目的,其矛頭指向決不侷限於一種具體的社會關係,也不侷限於一個特定的物件,只要可以滿足其精神刺激,任何人及任何人的財物都可能成為其侵害的物件;而敲詐勒索的行為人不同於尋釁滋事,其一般指向明確的被害物件,往往通過對被害人實行精神強制,使其在心理上造成恐懼的方法,從而迫不得已給付錢財,手段主要有以對被害人或親屬實施暴力相威脅;以毀壞被害人的人格、聲譽、財物相威脅;以揭發、張揚被害人的隱私或弱點等。因此,侵害物件是行為人隨意產生,還是因為特定事由而產生,也是區分兩罪的標誌之一。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敲詐勒索和尋釁滋事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