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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起非法證據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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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通常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偵查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使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不得在刑事審判中被採納的規則。
非法證據排除可以通過書面或口頭的形式提出,如果是在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後到開庭審判前的一段時間內,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審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被告人書寫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告訴,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員或者辯護律師作出筆錄,並由被告人簽名或者捺指印。如果是在庭審過程中提出被告人審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可以口頭的形式直接向法庭提出。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瞭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如何提起非法證據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