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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之後不是在異地服刑的。因為刑事案件的管轄是以犯罪地為主、住所地為輔的制度。一般是犯罪地法院審判之後,由當地派出所已送附近監獄執行。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間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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