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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堅持申請重新鑑定。二、向司法行政機關投訴反映,以達到撤銷違法司法鑑定結論的目的。三、主動蒐集其他證據推翻鑑定結論,使得鑑定結論不能作為定案證據。《司法鑑定程式通則》第三十六條《司法鑑定程式通則》第三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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