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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轉刑事案件的法律依據是《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五項,即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轉為刑事案件辦理或者移送有權處理的主管機關、部門辦理,無需撤銷行政案件。公安機關已經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應當附卷。《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第一百七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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