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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案件拘留期限是14天,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長是37天。依據我國法律規定,一般案件公安的拘留期限不超過14天。但是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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