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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構成。根據《刑法》第65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而判處緩刑的人實際上並沒有執行刑罰,所以判處緩刑的人,不構成累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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