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戀愛中的強姦判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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戀愛中的強姦判幾年

從社會廣義認識上講,凡一方以暴力手段或者威脅手段強迫另一方與之發生性關係的行為,都屬於強姦(即如果女性強迫男性與其發生性行為,在多數人看來,也屬於強姦行為)。當被害人因為酒精或藥物或宗教影響等而無法拒絕進行性行為時,與其發生性行為也被視為強姦。而教唆、幫助男子強姦婦女的女子,也可以成為強姦罪的共犯。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戀愛中贈送的財產要退還


戀愛,是異性或同性互相愛慕的行動表現。

在不同時代有不同的定義,現代定義為兩個人基於一定的物質條件和共同的人生理想,在各自內心形成的對對方的最真摯的仰慕,並渴望對方成為自己終生伴侶的最強烈、最穩定、最專一的感情。

一方以結婚為目的向另一方贈與貴重物品,一方要求返還時需酌情處理。

贈與方生活困難的,應予以返還;

若女方借婚約之機從男方處獲取財物,則是一種無效的行為。

而女方在沒有合法根據的情況下收受男方財物,致使男方經濟利益受損的話,也可構成民法上的不當得利,應當退還不當得利。

男女之間建立的婚前同居關係,這是不受我國法律保護的。因此,要是在這期間,為共同生活而對外借款的話,此時的債務雖然可以認定為雙方的共同債務,但卻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要區別對待。而此時男方以結婚為目的給付了彩禮,日後並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話,則女方需要返還彩禮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