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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訴案件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應予受理的,應在15日內立案;認為不應受理的,應在15日內通知原告,並說明理由。【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刑事自訴案件審查立案的規定》的通知第十三條 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要認真進行審查,對符合本規定的,應當在收到自訴狀或口頭告訴之日起十五日內立案,並書面通知自訴人。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在十五日內書面通知自訴人並說明不予受理的原因。自訴人堅持告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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